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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万元以上预付卡 我国拟采用实名制

2011-11-24 15:14:16 来源网络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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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征求意见

  昨天,商务部拟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商务部拟出台这一规章的目的在于加强“购物卡”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

  买卡1万元以上需实名登记

  管理办法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征求意见稿专门指出,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商家不再受理时

  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卡内余额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预付卡不得变相提取现金

  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如有不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及公示。

  此前,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后,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并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使用实名。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记名卡与不记名卡

  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专家说法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规范管理

  本报讯“无论是购卡行为还是发卡行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都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使用购物卡消费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对于商家来说,发行购物卡则是一种促销方式。“由此看来,购物卡是禁而不止的,既然如此,不如把它的使用和发行规范起来,同时也规范了商业企业的运营行为。”

  洪涛表示,以前对购物卡采取的措施就是禁止使用,现在看来简单的制止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就要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洪涛说,有的商家乱发购物卡,但最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倒闭,这时,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卡不能使用,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很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而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也就避免了很多商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