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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8-13 10:20:30 来源第六代财富网 http://www.sixwl.com/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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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机械”)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工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开电气”)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诉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山东海龙”)、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化纤”) 诉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于 2012 年 3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68)、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69),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73)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厦工机械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阿民初字第 644 号】,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 4636 元,保全费 1846 元,传递送达费 90,合计 6572 元,由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德信工贸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阿民初字第 752 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德令哈市德信工贸有限公司支付 600000 元,余款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617439.4 元,合计支付 1217439.4 元。如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总欠款承担从 2010 年 5 月份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28 元,传递费 90 元,合计 8518 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奎开电气与被告新疆海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奎民初字第 00847 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贷款263171 元、逾期利息 16000 元、律师代理费 13200 元,合计 292371 元,于 2011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 2968 元,保全费 2170 元,合计 5138 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或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深圳发展与被告山东海龙、海阳港务、博莱特化纤、康源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初字第 9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及利息 4762146.26(利息计算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止)。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1682400 元。

  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 1.6 亿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 7000 万股股票,在 1.6 亿元限额内享有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553387.7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开发与被告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 2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塔里木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6162 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开发与被告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 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1567178.11 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塔里木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6087 元,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7、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安达化纤与被告博莱特化纤借款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 214-2号】、《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 214-5 号】,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1607001029200068057 及 1607001019024536880 帐户的冻结措施。

  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丘支行 215603326555 帐户中的存款 800000.00 元、222103326550 账户中的存款 146800.00 元,扣划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788101040001749 帐户。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阿民初字第644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阿民初字第75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奎民初字第00847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初字第 9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 2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 3 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 214-2 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 214-5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