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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非法经营旅馆 出租屋主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3-6-5 11:01:00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 【字体:

业主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否则最高可被罚1000元。昨日禅城公安表示,今年5月中旬至今,全区共清查出租屋3400多间,处罚违法违规出租屋主20余名。

据介绍,仅今年5月禅城警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中,便有400余人选择出租屋为落脚点。为此,从今年5月开始,全区进行了多次出租屋清查整治行动。检查包括:出租屋是否办理出租屋证、租客是否按规定登记个人信息、是否安装租住人员采集系统、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截至今日凌晨,警方共清查出租屋3400余间,查处无牌旅业多间,处罚违法行为人20余人。

“违法违规的出租屋业主大多都是没有对租客进行登记,更没有将出租屋的租赁信息报送给当地派出所或出租屋管理处。”张槎派出所社区民警表示,上叙多名违反规定的出租屋业主均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其中1名业主在其出租屋内非法经营旅馆,被禅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禅城公安法制室主任林珍表示,出租屋屋主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的,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去年10月颁布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承租人变更或者停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房地产中介租赁房屋,出租人和房地产中介都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同时,针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现象,规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出租人提供出租屋给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将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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