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至3117元
16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青岛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去年的2730元上调至3117元,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可达6234元。
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相应调整,青岛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从今年的7月1日起将进行调整,缴存额上限由去年的2730元上调至3117元,意味着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可达6234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为3117元;下限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六区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调整后,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5582.90元;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69.9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349.74元)确定。
根据青岛市统计公告,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7399元。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七区1100元,五市950元;2012年3月—12月,七区1240元,五市1100元。由此计算,2012年七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217元,五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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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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