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始终不见房产证 原来房子已被房主抵押
近年来,二手房房屋买卖逐渐成为市民日常交易的一部分,但因为在交易时不注意仔细辨别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导致“惹官司”的事情也时常发生。
2012年3月21日,张某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以41万元价格购买李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张某付1万元定金存放于中介,卖方李某交付房产证明。当天,张某交付了定金给中介,但卖方李某除了提交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直不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亦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同年5月14日,李某以张某仍未给他定金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后张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一直未提供房产证,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在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12万元,房产证、土地证由该信用社保管,房产证号于2008年已经变更。李某与张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张某按照约定在合同签订日交付了1万元定金,李某应当于当日履行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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