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室温不够却无证据 业主要交13年供暖费
洪先生13年未交供暖费,被供暖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洪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洪先生支付供暖公司13年供暖费共计10484.79元的判决。
供暖公司起诉称,洪先生拖欠13个年度供暖费共计10484.79元。公司多次催款,但洪先生未给付,请求判令洪先生支付公司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0484.79元。一审中洪先生未到庭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洪先生不服,以供暖公司提供的供热温度达不到国家标准,故不应支付供暖费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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