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索赔可直接找物管
电梯事故发生后,由谁负责,找谁索赔?省法制办网站昨日开始对外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给出了答案——如若该规定获得通过,今后小区、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发生电梯事故,市民可直接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自去年5月国家质监局、省政府批准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确定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以来,广州、东莞等地都开始试行这种“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
物管
不得拒绝赔偿受害人
在发生了严重的电梯安全事故后,受害人经常遭遇到有关责任主体“踢皮球”,“开发商说找物管,物管说找厂家”的情形屡见不鲜,“索赔无门”令很多人对曾经历的“电梯惊魂”片段心有余悸。
《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使用管理权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何为使用管理权者?即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厂商、安装公司、维修企业、保险公司以及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签合同
明确物管的“首付责任”
上述提到的“使用管理权者”,日常生活中往往就是负责电梯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等。而电梯的“所有权者”一般就是小区的全体业主。
由于部分电梯安全责权关系不明确,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规定》指出,电梯的所有权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权者;未委托的,所有权者或者实际管理者为使用管理权者。比如说,已完全移交住户的住宅小区,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一般都是分离的,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使用权者的地位。
据悉,广州有越来越多的电梯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签订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明确了物业公司的使用权者地位。
超期电梯
“升级”后要投保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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