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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用“推广名”宣传,最高可罚3万

发布时间:2013-3-5 3:11:00 来源:现代快报 【字体: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为了“打动”买房人,让他们掏钱买房,开发商可谓用尽浑身解数,甚至一些楼盘在对外宣传时纷纷隐去地名办批准的标准名,采用“艺名”去推广,时间一长,这些推广名的名气反而大过了楼盘的真实姓名。而今后, 再这样做,将属违规。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严格规定标准地名的使用外,还首次提出对老地名要实施保护。

草案明确,今后,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证及门牌,应当向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许可文件。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等项目广告前,应当验证地名许可文件;未经许可的地名,不得以项目名、策划名、推广名等作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如果违反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物等项目广告前,未验证当地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许可文件,或者未经许可的地名以项目名、策划名、推广名等形式作广告宣传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再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