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看房后“跳单” 判赔千元违约金认罚
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在接待80后的王先生看房后,双方签订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且为王先生与房主商谈了房屋价格,但是此后,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经纪公司认为王先生行为属于“跳单”,要求其按确认书支付3万5千余元的违约金。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王先生通过该公司实地查看了丰台区一套房屋,签署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要求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房屋价格。但经纪公司帮忙谈好价格后,王先生却答复不买了。此后,经纪公司得知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公示。
经纪公司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自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王先生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5860元。
庭审中,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对《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不知情,仅说是看房记录。涉案房屋并非经纪公司独家代理。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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